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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与崔某乙及原审第三人欧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甲。

委托代理人景建标,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乙。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欧某。

上诉人崔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崔某乙及原审第三人欧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景建标,被上诉人崔某乙的委托代理人代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欧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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