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吴某、刘某与田某、段某抢劫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执行标的总x.49元,因二被执行人田某、段某正在服刑,个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周法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
代理审判员武文科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