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
被执行人邵某。
本院在执行魏某诉邵某婚财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母赵淑芳代其向本院交付了生效判决中申请人魏某的陪嫁物,宗申摩托车一辆,皮包长沙发一个、皮包单人沙发一个、长茶几一个、被子四床,其余陪嫁物申请人魏某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