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
被执行人郝某。
本院在执行何某与郝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宏刚
二○一一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高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