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隆,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本市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X超,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2011年5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任X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任X超之父。
辩护人万X侠,系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亮,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系广阳中学八年级二班学生,2011年5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禹X凤,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系王X亮之母。
辩护人耿X玲,系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隆、任X超、王X亮犯抢劫罪、胡X隆犯抢夺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隆、任X超及其法定代理人任X强、辩护人万X霞,被告人王X亮及其法定代理人禹X凤、辩护人耿X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11年1月17日晚19时许,被告人胡X隆因没钱花,就想弄些钱花,之后胡X隆就在鸭口矿社区街道上转,当走到鸭口矿协议楼下时,见有一老太太(杨X娃)带有金耳环,就想着将老太太金耳环抢走,紧接着胡X隆就尾随杨X娃,当杨X娃回家进楼道刚上二楼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杨X娃身后将杨X娃抱住,猛的将杨X娃的金耳环(价值1164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回家。第二天将抢夺的金耳环变卖于铜川市X巷道梁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600多元,已全部挥霍。
2、2011年3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胡X隆在鸭口矿社区街道上转,当走到鸭口矿X号楼对面,见有一老太太(刘X珠)带有金耳环,当时刚好没钱花,就想着将老太太金耳环抢走,紧接着胡X隆就尾随刘银珠,当刘X珠回家刚进鸭口矿X号楼X单元楼道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刘X珠身后将刘X珠踢的跪在地上后猛地将刘X珠的金耳环(价值1164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回家。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胡X隆认为所抢金耳环是假的就将金耳环扔了。
3、2011年4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胡X隆踩好点后,伙同马X(在逃)任X超、王X亮窜至广阳镇徐家沟矿教堂东边铁路边一私房,采取翻墙入院,跺门入室的手段抢劫受害人王X兰一对金耳环(价值1194元)后逃跑。次日下午胡X隆将所抢的金耳环变卖于铜川市X巷道梁某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500多元,已全部挥霍。
4、2010年12月9日晚19时许,被告人胡X隆因没钱花,就想弄些钱花,之后胡X隆就在鸭口矿社区街道上转碰见一老太太(马X)带有金耳环,就想着将老太太金耳环抢走,紧接着胡X隆就尾随马X,当马X回家刚进楼道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马X身后猛地将马X的金耳环(价值1940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回家。第二天将所抢的金耳环变卖于铜川市X巷道余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700多元,已全部挥霍。
5、2010年12月29日晚18时许,被告人胡X隆因没钱上网,就想再弄些钱花,之后在街道上见一老太太(韩X侠)带有金耳环,就想着将老太太金耳环抢走,紧接着胡X隆就尾随韩X侠,当韩X侠回家走到徐家沟矿小学斜对面土坡路上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韩X侠身后猛地将韩X侠的金耳环(价值1554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回家。第二天将抢夺的金耳环变卖于铜川市X巷道余某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600多元,已全部挥霍。
6、2011年3月13日晚19时许,被告人胡X隆因没钱花,就想再去抢个金耳环,之后胡X隆就在鸭口矿社区街道上转,当转到鸭口矿办公大楼门前时,见一老太太(南X珍)带有金耳环,就想着将老太太金耳环抢走,紧接着胡X隆就尾随南X珍,当南X珍回家刚进鸭口矿X号楼X单元楼道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南X珍身后猛地将南X珍的金耳环(价值1304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回家。第二天将抢夺的金耳环变卖于铜川市X巷道梁某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600多元,已全部挥霍。
7、2011年3月的一天晚20时许,被告人胡X隆在矿上小宝烤肉店门口站着,见有一老太太(胡X妮)带有金耳环,当时因没钱花,就想着把老太太金耳环抢走,紧接着胡X隆就尾随胡X妮,当胡X妮回家走到徐家沟矿医院斜对面X号楼单元楼后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胡X妮身后猛地将胡X妮的金耳环(价值1242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回家。第二天将抢夺的金耳环变卖铜川市X巷道梁某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500多元,已全部挥霍。
8、2011年3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胡X隆准备上网,当走到鸭口矿磅房西边时见有一老太太(尤X花)带有金耳环,在花坛边晒太阳当时就想着把老太太金耳环抢走,之后胡X隆就等尤X花回家,当尤X花回家时胡X隆就尾随尤X花,当尤X花回家走到鸭口矿X号楼X单元楼楼道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尤X花身后将尤X花眼睛捂住猛地将尤X花的金耳环(价值1242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回家。隔了有两三天胡X隆将抢夺的金耳环变卖。
9、2011年4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胡X隆上网出来,在徐家沟矿路边蹲着时见有一老太太(张X英)拄着拐棍带有金耳环在路上走,当张X英回家走到网吧对面楼道,胡X隆就尾随张X英,在张X英刚将钥匙插到锁眼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张X英身后猛地将张X英的金耳环(价值2070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了。当天胡X隆将抢夺的金耳环变卖于铜川市X巷道余某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500多元,已全部挥霍。
10、2011年5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X隆因没钱上网,就预谋抢金耳环变卖,之后胡X隆走到鸭口矿医院下边铁道上时,见李X环带有金耳环在亭子里坐着,就在那等李X环回家,当李X环回家时,胡X隆就尾随李X环到鸭口矿医院对面土坡上李X环家门口,趁李X环不备从背后猛地抢走李X环的金耳环(价值1413元)后逃走。当天将抢夺的金耳环变卖于铜川市X巷道余某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600多元,已全部挥霍。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X隆、任X超、王X亮构成抢劫罪、胡X隆构成抢夺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七条、六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X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X超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X超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任X超在犯罪中受到胡X隆的殴打威胁而参加的,是本案的胁从犯,有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任X超作案时年龄仅15岁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四某的规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任X超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X亮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X超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X亮在犯罪中受到胡X隆的殴打威胁而参加的,是本案的胁从犯,作案时年龄不满十八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作案时仅帮助任X超翻墙没有进入院内,未分得赃款。希望对被告人王X亮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月17日晚19时许,被告人胡X隆因没钱花,就想弄些钱花,之后胡X隆就在鸭口矿社区街道上转,当走到鸭口矿协议楼下时,见有一老太太(杨X娃)带有金耳环,就想着将老太太金耳环抢走,紧接着胡X隆就尾随杨侠娃,当杨侠娃回家进楼道刚上二楼时,胡隆隆见周围没人就从杨侠娃身后将杨X娃抱住,猛的将杨X娃的金耳环(价值1164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回家。第二天将抢夺的金耳环变卖于铜川市X巷道梁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600多元,已全部挥霍。
2、2011年3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胡X隆在鸭口矿社区街道上转,当走到鸭口矿X号楼对面,见有一老太太(刘X珠)带有金耳环,当时刚好没钱花,就想着将老太太金耳环抢走,紧接着胡X隆就尾随刘银珠,当刘X珠回家刚进鸭口矿X号楼X单元楼道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刘X珠身后将刘X珠踢的跪在地上后猛地将刘X珠的金耳环(价值1164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回家。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胡X隆认为所抢金耳环是假的就将金耳环扔了。
3、2011年4月29日晚10时许,被告人胡X隆踩好点后,伙同马X(在逃)任X超、王X亮窜至广阳镇徐家沟矿教堂东边铁路边一私房,采取翻墙入院,跺门入室的手段抢劫受害人王X兰一对金耳环(价值1194元)后逃跑。次日下午胡X隆将所抢的金耳环变卖于铜川市X巷道梁某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500多元,已全部挥霍。
4、2010年12月9日晚19时许,被告人胡X隆因没钱花,就想弄些钱花,之后胡X隆就在鸭口矿社区街道上转碰见一老太太(马X)带有金耳环,就想着将老太太金耳环抢走,紧接着胡X隆就尾随马X,当马X回家刚进楼道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马X身后猛地将马X的金耳环(价值1940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回家。第二天将所抢的金耳环变卖于铜川市X巷道余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700多元,已全部挥霍。
5、2010年12月29日晚18时许,被告人胡X隆因没钱上网,就想再弄些钱花,之后在街道上见一老太太(韩X侠)带有金耳环,就想着将老太太金耳环抢走,紧接着胡隆隆就尾随韩X侠,当韩X侠回家走到徐家沟矿小学斜对面土坡路上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韩X侠身后猛地将韩X侠的金耳环(价值1554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回家。第二天将抢夺的金耳环变卖于铜川市X巷道余某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600多元,已全部挥霍。
6、2011年3月13日晚19时许,被告人胡X隆因没钱花,就想再去抢个金耳环,之后胡X隆就在鸭口矿社区街道上转,当转到鸭口矿办公大楼门前时,见一老太太(南X珍)带有金耳环,就想着将老太太金耳环抢走,紧接着胡X隆就尾随南X珍,当南X珍回家刚进鸭口矿X号楼X单元楼道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南X珍身后猛地将南X珍的金耳环(价值1304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回家。第二天将抢夺的金耳环变卖于铜川市X巷道梁某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600多元,已全部挥霍。
7、2011年3月的一天晚20时许,被告人胡X隆在矿上小宝烤肉店门口站着,见有一老太太(胡X妮)带有金耳环,当时因没钱花,就想着把老太太金耳环抢走,紧接着胡X隆就尾随胡X妮,当胡X妮回家走到徐家沟矿医院斜对面X号楼单元楼后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胡X妮身后猛地将胡X妮的金耳环(价值1242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回家。第二天将抢夺的金耳环变卖铜川市X巷道梁某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500多元,已全部挥霍。
8、2011年3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胡X隆准备上网,当走到鸭口矿磅房西边时见有一老太太(尤X花)带有金耳环,在花坛边晒太阳当时就想着把老太太金耳环抢走,之后胡X隆就等尤X花回家,当尤X花回家时胡X隆就尾随尤X花,当尤X花回家走到鸭口矿X号楼X单元楼楼道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尤X花身后将尤X花眼睛捂住猛地将尤X花的金耳环(价值1242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回家。隔了有两三天胡X隆将抢夺的金耳环变卖。
9、2011年4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胡X隆上网出来,在徐家沟矿路边蹲着时见有一老太太(张X英)拄着拐棍带有金耳环在路上走,当张X英回家走到网吧对面楼道,胡X隆就尾随张X英,在张X英刚将钥匙插到锁眼时,胡X隆见周围没人就从张X英身后猛地将张X英的金耳环(价值2070元)从耳朵上拽了下来后跑了。当天胡X隆将抢夺的金耳环变卖于铜川市X巷道余某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500多元,已全部挥霍。
10、2011年5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X隆因没钱上网,就预谋抢金耳环变卖,之后胡X隆走到鸭口矿医院下边铁道上时,见李X环带有金耳环在亭子里坐着,就在那等李X环回家,当李X环回家时,胡X隆就尾随李X环到鸭口矿医院对面土坡上李X环家门口,趁李X环不备从背后猛地抢走李X环的金耳环(价值1413元)后逃走。当天将抢夺的金耳环变卖于铜川市X巷道余某经营的收购加工金银店处,所得赃款600多元,已全部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害人杨X娃、刘X珠、王X兰、马X、韩X侠、南X珍、胡X妮、尤X花、张X英、李X环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余某、梁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领某、胡X隆原判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胡X隆、任X超、王X亮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隆、任X超、王X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胡X隆又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胡X隆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胡X隆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夺罪,被告人任X超、王X亮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隆、任X超、王X亮犯抢劫罪,胡X隆犯抢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X隆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后不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X隆结伙他人犯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对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X隆犯罪对象均为老年人,抢夺次数达八次,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X隆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X超、王X亮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X超、王X亮在胡X隆的殴打、威胁下参与抢劫犯罪,是胁从犯,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任X超、王X亮的犯罪对象为老年人,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任X超、王X亮是初犯、偶犯又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X超、王X亮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和构成胁从犯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论观点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四)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某,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x元。总和刑期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三0年五月二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任X超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王X亮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俊峰
审判员张仁全
审判员乔颜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