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X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X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武X霞申请执行胡X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5)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X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X喜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樊长远
审判员王彬彬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赫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