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贾某甲、郑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贾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松涛,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又名郑X、郑某芹),女。

委托代理人贾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松涛,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甲、郑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案,贾某甲、郑某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某甲、郑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某甲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