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贾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松涛,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又名郑X、郑某芹),女。
委托代理人贾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松涛,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某甲、郑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一案,贾某甲、郑某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某甲、郑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某甲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