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乙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韩某乙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王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李静
审判员马增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