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朱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黄某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黄某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1年11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7年4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朱某晨。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08年起被告热衷于赌博,不去上班,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被告不但不吸取教训,再赌并变卖房产。2009年3月、2010年9月原告二次起诉离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黄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7年4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朱某晨,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2009年被告参与赌博,夫妻之间开始出现矛盾。2009年11月15日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现被告下落不明。2009年12月、2010年9月,原告起诉法院,本院判决不离在案。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分居时间已满二年,且被告下落不明,其长期不履行自己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剑萍
审判员张水红
代理审判员仇关宝
书记员陆求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