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
被执行人张某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乙存款人民币13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某乙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世平
审判员张某乙
书记员罗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