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郑XX
被告姚X明
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姚X明
被告姚X琪
法定代理人姚X明
原告刘XX与被告姚X明、陈XX、姚X琪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姚X明并作为被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姚X琪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将防盗门延伸到公用走道上,紧挨着原告家的窗户,造成原告无法安装脱排油烟机的烟道,严重影响原告的睡眠,如原告将来出售房屋价格也会因此受影响。与被告交涉拆除未果,物业公司的整改通知,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占用公用部位安装的防盗门,恢复原状。
被告姚X明、陈XX、姚X琪辩称,被告购房时,门就是这么装的,被告在装修前,找过原告商量,原告爱人是同意的。不影响原告安装脱排油烟机的烟道。原告的卧室在南面,根本不会影响原告睡眠。房屋置换现在没有发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X路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X路X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左右邻居。被告将房门向公用走道延伸82厘米安装防盗门,紧邻原告家厨房的窗户。2010年5月,上海广同物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对占用公用部位的行为进行整改,被告未整改。现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法院实地拍摄照片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被告在公用走道安装防盗门,紧邻原告家厨房的窗户,对原告正常生活带来妨碍。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X明、陈XX、姚X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其在上海市X路X室占用公用部位安装的防盗门,恢复原状。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