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兰松四,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三环与107国道交叉口物流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元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河南亚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张文松
代理审判员邹靖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