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原告马某
原告马某
被告马某
被告马某
被告马某
被告马某
被告马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市X村X号301-X室房屋归马某和马某所有,马某和马某在2011年9月30日前给付马某、马某、马某、马某、马某、马某每人人民币x元;
二、被继承人马某兴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新路证券营业部内股票及资金余额归马某所有,马某于2011年3月23日前给付马某、马某、马某、马某、马某、马某、马某每人人民币x元;
三、马某于2011年3月23日前给付马某、马某、马某、马某、马某、马某、马某每人人民币2500元;
四、马某于2011年3月23日前给付马某、马某、马某、马某、马某、马某、马某每人人民币1250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4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人民币108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1年3月1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