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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某豫阳机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原审被告薛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豫阳机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乙。

委托代理人付志勇,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根,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薛某。

上诉人郑某豫阳机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原审被告薛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豫阳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某乙、付志勇,被上诉人中州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杨某根,原审被告薛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某红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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