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豫阳机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乙。
委托代理人付志勇,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根,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薛某。
上诉人郑某豫阳机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原审被告薛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豫阳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某乙、付志勇,被上诉人中州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杨某根,原审被告薛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某红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