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裔某
被告张某丙
原告裔某与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裔某要求与被告张某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