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裔某与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裔某

被告张某丙

原告裔某与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裔某要求与被告张某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