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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诉高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丙,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丙诉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2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志泉独任审判。2002年12月18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3年3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月5日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一辆以x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全部购车款,而被告经原告多次要求未某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沪B-D0……桑塔纳轿车一辆以x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应在原告购车后120天内将被告的身份证等相关资料交于原告,协助原告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同日支付被告全部购车款,被告于同日将该车辆交付原告。但之后,被告未某约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车辆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为沪B-D0……桑塔纳轿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购车款后,未某约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张某丙办理号牌号码为沪B-D……桑塔纳小型汽车(四门轿车)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某丙

审判员梁志泉

代理审判员孙禄君

书记员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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