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某,男,63岁。
上诉人林某不服莆田某X区人民法院(2012)秀民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上诉人的儿子是因与林某新(雇主)吵架后被打死的,却被制造成掉进机器内绞死的假象。2、湖北省荆门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擅自作出仲裁,只赔偿26500元,该仲裁裁决是不公正的,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死亡赔偿金应为12万元。3、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为20年,上诉人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荆门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9月21日以林某宁(系林某之子)工伤伤亡为由作出掇劳裁[1999]X号仲裁裁决,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就同一事实另行起诉。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陈炳森
审判员赵雪花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贞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