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州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吉首市X镇溪办事处雅溪村X组。因本案于2005年11月6日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8月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8日以湘州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派代理检察员龙清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为他人开设的赌场照看场子,伙同他人持枪致被害人梁某戊死亡,致梁某乙轻伤,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持猎枪追赶并朝三被害人开枪射击,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田某只是打了被害人,没有持枪追赶被害人,田某的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是从犯。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初,贾某某和夏某某二人在吉首市雅溪消防大队的斜对面租民房开了一家“开心天地”吹彩球的赌场,请被告人罗某(已判刑)照看赌场,每天付罗某300元的保护费。2005年11月5日晚8时许,贾某某和夏某某二人赌场外面,几个自称是沙子坳的男青年向贾某某要200元钱吃饭。贾某某没有给,对方就发脾气走了。贾某某将此事用电话告诉了罗某。十几分种后,罗某便邀约被告人田某、胡某(已判刑)、罗某(已判刑)、范某(批捕在逃)、巴佬(姓名不详)等人带着猎枪到沙子坳等地寻找闹赌场的人,没有找到。罗某讲砸场子的人明天会来再次要钱,等他们取钱的时候将他们搞了。巴佬等人将猎枪装进一个钓鱼包,交给胡某。胡某找到罗某,将装枪的包交给罗某收藏。2005年11月6日上午10许,胡某到罗某家邀罗某,二人将装着枪的包提到赌场外,当时罗某、巴佬以及彭某丁(已判刑)等很多人已经在赌场外了。贾某某讲不要把枪带进赌场吓着客人。于是,巴佬就把枪放在了赌场旁边的段老八家。当天中午,罗某、田某等到人到附近的餐馆吃饭,贾某某结账。
当天下午3时许,梁某乙、陈某、梁某戊三人在吉首峒河玩耍,陈某讲没有钱用了,去找在雅溪开赌场的梁某丙要200块钱用,梁某乙、梁某戊同意。于是三人搭车到雅溪的“开心天地”赌场,但没有找到梁某丙。随后,他们在消防大队斜对面碰到贾某某,梁某乙向贾某某打听梁某丙手机号,并打梁某丙电话,没有联系上。于是,梁某乙、陈某、梁某戊三人就蹲在州心理卫生门诊部外台阶上。
此时,罗某对胡某等人讲:现在场子外面来了三个马颈坳的烂儿,好象是来要钱的,我们去把他们搞了。于是,胡某拿了一支霰弹猎枪,田某拿了一支霰弹猎枪,范某拿了一支独弹猎枪,三人将猎枪上膛后冲出巷子,彭某丁、罗某各拿了一支上膛的仿制64式手枪也冲出来。胡某冲在最前面,罗某、彭某丁跟在后面,胡某冲到离梁某乙等蹲的地方约二米时,朝三人开了一枪,没有打响,胡某重新上膛,朝梁某戊左侧开了一枪,击中了梁某戊。这时梁某乙、陈某、梁某戊三人急忙站起来向乾州方向跑,田某等人持枪追赶,梁某乙跑过马路后被抓住,胡某用脚踢,田某等人用枪柄和砖头砸梁某乙。梁某戊、陈某跑进附近居民罗某飞家的巷子后,梁某戊倒地。尔后,田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梁某戊系霰弹类枪支射击形成心脏外伤性破裂死亡;梁某乙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0年8月6日田某在吉首市X村“月月红”网吧上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死者损伤情况说明、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证实:2005年11月6日下午17时许,吉首市X组水井对面的公路边发生枪击事件,被害人梁某戊中枪后跑到罗某飞屋边的巷子里死亡。死者损伤主要分布在左颈部和肩部及附近部位,大小在0.5cm×0.5cm左右,部分创口融合或因体表局部形状而致损伤形态改变,由霰弹类凶器一次射击可以形成,没有发现其他作案凶器形成的损伤特征。死者左肺上叶和左心室外上壁贯穿伤,致左侧胸腔积血x,并有喉部贯穿伤,气管内有大量细小血性泡沫,双肺气肿的损伤病理改变,气死亡机理应为心脏、肺和喉破裂致循环呼吸衰竭。综上,梁某戊的死亡原因为心脏外伤性破裂。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梁某乙在逃走时被人用砖头及枪柄砸伤,头皮裂伤疤痕累计长度为6.5CM,该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证人陈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梁某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辩认人彭某丁和胡某确系2005年11月6日在雅溪村开枪打人的犯罪嫌疑人。胡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他当日使用的是③号子弹霰弹,而嫌疑人田某拿的是⑤号子弹,范某拿的是②号子弹。
3、证人梁某乙证实;2005年11月6日下午4点左右,我、陈某、梁某戊三人到街上玩耍没有钱吃饭了,我讲:我们去个熟人场子,要个两百块钱,很容易。然后我们就去找在雅溪开赌场的梁某丙要点钱用,但没看见梁某丙。我们碰一个叫贾某某的。我喊他,并向他打听梁某丙手机号,并打梁某丙电话,梁某丙没有接。于是我们三人蹲在路边,过了几分钟,我就看见往贾某某的场子冲出来一群人,走到最前面的人拿一支长猎枪的向我们三人开了一枪,开枪的人有1.70米左右,拿的是一支长猎枪,他比其他的人要高一点。听到枪响后,我们三人就跑散了。之后,我在对面马路被人追上,被打了一顿,有一个拿长猎枪的拿枪柄打我的头,还有一个拿一支仿制手枪的,还有人用砖头打我,有一个用脚踢我。后来我听到贾某某叫他们莫打了,他们就向乾州方向跑了。然后有个女的,叫了一辆微型车把我拖吉首去了。后来听说梁某戊被枪打死了。
4、证人陈某证实,当他与梁某乙、梁某戊三人在那里蹲了二、三十分钟的时候,有四、五个青年从巷子里跑出来,距他们六、七米的地方,跑在最前面的那个男的忽然取出一支猎枪对着他们三人开了一枪,那是一支单管的约六、七十厘米长的猎枪,那个男的身高1.70米的样子,很瘦。是跑出来的五个人中最高的一个,听到枪响他们三人就站起来跑,他和梁某戊跑进了一个大铁门,他看见梁某戊当时左手是吊着的,好像中枪了。在进一个小巷子的时候,梁某戊忽然倒地,他拖他不起来就先跑了,他跑到一个女的家里躲了起来,直到天黑。后来出来的时候看见梁某戊死在刚才拖他的地方。
5、证人夏某某证实:2005年11月7日下午四五点左右,她在吉首市消防大队斜对面往吉首方向的一家诊所门口等他场子的客人。在诊所往乾州方向大概90~100米的地方,贾某某正在和一个男的讲话。然后,听到3声枪响后,和贾某讲话的那个男的就往乾州方向跑了,那个男的后来被四、五个人追上,打了一顿,然后贾某跑过去,后来那四、五个人就跑了,她就走了过去,然后给场子拉客人的微型车开过来,让司机把那男的往吉首方向送走了。
6、证人贾某某证实:他和夏某某二于2005年11月初在吉首市雅溪消防大队的斜对面租民房开了一家“开心天地”吹彩球的赌场,请罗某照看赌场,每天付罗某300元的保护费。2005年11月5日晚8时许,他和夏某某二人赌场外面,几个自称是沙子坳的男青年向贾某某要200元钱吃饭。他没有给,对方就发脾气走了。他将此事用电话告诉了罗某。当天下午三时许,在消防大队斜对面,梁某乙向贾某某打听梁某丙手机号,并打梁某丙电话。发生枪击的当时,他正在给梁某乙打电话,询问关于11月5日晚砸他场子的人的具体情况,然后就听到身后几声枪响。他看见梁某乙三人往消防大队方向跑,还有四、五个年青伢儿拿着两支猎枪和一支短枪追他们,梁某乙跑过公路往水井那边跑了,其他两个人不知道往什么方向跑了。那四、五个人追上梁某乙后,用枪把和砖头砸他。后来,他上去劝架,他们就跑了。他叫场子上的车子把梁某乙送医院去,具体什么医院不知道,过了20多分钟就听到前面有家人屋死了人,我走过去看,是和梁某乙一起来的那两个男的其中一个。
7、证人梁某丙证实:11月6日下午3、4点的时候,他和贾某某在吃饭,罗某也带了四、五个男青年在旁边吃饭,费用都是由贾某结的,另外他也证实了11月5日晚贾某的场子被砸后,给贾某看场子的人拿枪到场子上来了。
8、同案犯胡某供述:罗某在吉首雅溪村水井对面帮一个开赌场的名字叫贾某某的看场子。保证场子不出事,老板给罗某每天三百元钱。我们是跟着罗某后面玩耍的,罗某是老大。2005年11月5日晚上,罗某给我打电话要我赶到,并讲赌场被人砸了。罗某讲有三个马颈坳的男青年在他看的场子闹事,并讲11月6日要到场子上来取钱。他喊我们去搞他们(指用枪打那三人)。11月6日下午四、五点钟左右,罗某打电话把我们喊到边以后,在雅溪贾某开赌场后面的那间房子里,我们一群人去取枪,我就拿了把单管猎枪,七、八十厘米,枪柄是木制的,为棕红色,是打霰弹的。范某拿的猎枪也是单管的,有五、六十厘米长,枪柄都是铁的,打的独弹,还有田某也拿了把单管猎枪,有一米左右,是木柄的,是打霰弹的。其他的罗某、杨某、彭某丁都是拿仿六四打连发的手枪,其他拿没拿枪不清楚了。我的那把猎枪装的是散弹,是我自己装的,田某拿了一颗霰弹,范某的猎枪装的是独弹,田某的猎枪装的是霰弹。当时罗某给我们讲,那三个要钱的马颈坳人,就蹲在雅溪水井对面的公路边,去把那三个人“弹了算了”,当时我们十几个人一起出发,我冲在最前面,在距三人四、五米的地方开了一枪,但枪没响,这时,我后面的范某枪也打响了,我也马上再上膛,向最左边的那人开了枪。我站着开枪,枪口对着他的左侧,枪口是朝下斜着的,枪端在胸前,没有瞄,打是肯定打中了。那三个马颈坳的烂儿听到枪响了,便站起来都往乾州方向跑,我和彭某丁追横过马路的那个男的,并在公路对面的水井将那个人擒到了,我用脚往那个男的上身踢了几脚,少文就抢我的枪,准备用枪打,我讲,枪里没有子弹了,少文就从旁边捡砖头砸,我们打了一阵,我把枪给了田某,随后就打的往乾州那里一个人走了。胡某还供称,他和田某各拿着一把上好一颗霰弹的猎枪并打响。作案后胡某把猎枪交给了田某。
9、同案犯罗某供述:2005年11月5日晚上,胡某提着一个装枪的包找到我说:先把东西放在你家。第二天上午,胡某一个人来我家取了枪。我和胡某到贾某某赌场边,罗某说:老板讲不要把枪带进赌场吓着客人。于是,有人就把枪放在了赌场旁边的段老八家。出事前几分钟,我们在段老八家中,罗某接到个电话,然后对我们说:现在场子外面来了三个烂儿,好象是来要钱的,我们去把他们搞了。当时,胡某冲在最前面,我在胡某后面,彭某丁在我身后。胡某跑到医院对面距那三个人一、两米的样子,便举起猎枪,对着那三个人开一枪,枪没响,然后又马上上膛,又开了一枪,打中了蹲在公路最边上的那个人,那三人就站起来跑了。这时,范某开枪了,彭某丁也开枪,我也开枪了。田某开了枪,但没有打响。当我追到公路对面水井边的时候,被追的那个男的已经被我们的人打了,我见其他人都围着打,我便站在旁边看,我看到田某用猎枪的枪柄打那人的脑壳,少文用枪柄打,其他人有拳打脚踢,有砖头砸的,田某用水泥砖砸那个人的头部,打人时有七八个人,打的最凶的就是胡某、田某,熊少文,我当时在旁边看,印象较深刻。打了一阵,我把枪给田某,就打的往乾州跑了。我自己拿的是仿“六四”手枪,枪里只有一颗子弹,而且是朝天上开的枪。
10、、同案犯罗某供述:2005年11月5日晚上,胡某提着一个装枪的包找到我说:先把东西放在你家。第二天上午,胡某一个人来我家取了枪。我和胡某到贾某某赌场边,罗某说:老板讲不要把枪带进赌场吓着客人。于是,有人就把枪放在了赌场旁边的段老八家。出事前几分钟,我们在段老八家中,罗某接到个电话,然后对我们说:现在场子外面来了三个烂儿,好象是来要钱的,我们去把他们搞了。当时,胡某冲在最前面,我在胡某后面,彭某丁在我身后。胡某跑到医院对面距那三个人一、两米的样子,便举起猎枪,对着那三个人开一枪,枪没响,然后又马上上膛,又开了一枪,打中了蹲在公路最边上的那个人,那三人就站起来跑了。这时,范某开枪了,彭某丁也开枪,我也开枪了。田某开了枪,但没有打响。当我追到公路对面水井边的时候,被追的那个男的已经被我们的人打了,我见其他人都围着打,我便站在旁边看,我看到田某用猎枪的枪柄打那人的脑壳,少文用枪柄打,其他人有拳打脚踢,有砖头砸的,田某用水泥砖砸那个人的头部,打人时有七八个人,打的最凶的就是胡某、田某,熊少文,我当时在旁边看,印象较深刻。打了一阵,我把枪给田某,就打的往乾州跑了。我自己拿的是仿“六四”手枪,枪里只有一颗子弹,而且是朝天上开的枪。
11、同案犯彭某丁供述:2005年11月6日那天下午一、二点钟,罗某走到雅溪坳上对我说:“我下面(指场子)有点事,你给我帮一下忙咯。”我说:“好”。随后,我一个人走到雅溪下面的水井边的大公路上来了。我到公路上时,罗某、杨某刚、田某、胡某、杨某、还有罗某及几个我不认识的青年都站到公路边上。我到了后,便和他们一起走过公路到雅溪消防大队对面的一个小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罗某讲:“昨天晚上,有几个社会上的卵儿把场子给砸了,今天,他们讲要到场子上来取钱。我们等下看到底是谁,胆子这么大。”后来,杨某刚便将一把黑色的仿六四式手枪递给我,我接过手枪,便跟着他们一起往巷子跑出外面的公路上,胡某手持长猎枪冲在最前面,罗某跟在胡某后面,手上也拿着一把长猎枪,我跑在罗某的后面,其他人都跟在我后面,胡某在距那三个蹲在水井对面医院门口的人行道上的男青年三、四米的地方先开了一枪。枪响后,三个男的就站起来跑了。有一个往公路对面跑,另两个就往人行道上向乾州方向跑。然后就不断有枪响。我拿手枪朝往公路对面跑的那人的下身开了两枪,就没子弹了。后来我们就跑了。在雅溪营盘,我们把枪给了杨某刚和国国勇。
12、同案犯罗某供述:罗某于2005年11月初在“开心天地”吹彩球的赌场罗某照看赌场。2005年11月5日晚,有人向老板贾某某要200元钱吃饭,贾某某将此事用电话告诉了罗某,罗某便邀约胡某、罗某、田某、范某等人带着猎枪到处寻找未果。11月6日中午,贾某某与罗某等人吃饭后,贾某某接到向其索要800元的电话,贾某某便电话告知罗某,罗某对当时和其一起的胡某、罗某、彭某丁、范某等人说:“场子上要钱的人来了,我们去把他们搞了。”胡某等人就分别手持单管猎枪、仿六四式手枪朝当时蹲在公路边的梁某戊、梁某乙、陈某三人开枪。造成被害人梁某乙轻伤,被害人梁某戊被霰弹类凶器一次击中,导致心脏外伤性破裂而死亡。
13、被告人田某供述:2005年11月的一天,我在吉首市商业城,罗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有东西(指枪)。我讲这里没有,我要他给三刚打电话。罗某讲电话打不通,我讲到他屋里去喊他,我们就把电话挂了。案发前,我从家里走到雅溪水井对面有个叫罗某龙屋门口,见到罗某亮和一个叫“老黑”的人在扯谈,并看见那几个年轻伢儿走过来,其中一个伢儿用肩膀抬了一个钓鱼包,他们并从水井那里横过马路X组有个巷子走进去,不久我就看见几个人在追两个人打。看见杨某和熊少文用猎枪的枪柄打那个人身上,范某用一块水泥砖往那个男的身上砸,胡某、彭某丁就是用脚踢那个人。我打了那个人。后来我听见罗某接的电话中讲到被打的那个人已经死了。
14、有报案登记、抓获经过及有关情况说明在卷。
15、有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及梁某乙清请求对田某从轻处罚申请及收据等书证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是定案的可靠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已判刑)邀约、指使被告人田某、胡某(已判刑)、彭某丁(已判刑)、罗某(已判刑)等人,持枪追赶被害人梁某戊、梁某乙、陈某等人,被告人胡某朝被害方开枪射击、田某、彭某丁、罗某等人持枪追赶并殴打被害人梁某乙,造成被害人梁某戊死亡、被害人梁某乙轻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田某只是打了被害人,没有持枪追赶被害人,田某的行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是从犯。经查,被告人罗某邀约、指使胡某、田某、彭某丁、罗某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猎枪、仿六四式手枪追赶被害人梁某戊、梁某乙、陈某等三人,造成被害人梁某戊死亡,被害人梁某乙轻伤。这一犯罪事实,同案被告人罗某、胡某、彭某丁、罗某均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辩认笔录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田某与罗某、胡某、彭某丁、罗某等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图明显,并且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梁某戊因枪击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因此,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乙德达成协议,被告人田某亲属自愿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乙德赔偿款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乙德请求撤诉,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法庭同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乙德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对被告人田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田某
审判员龙海
人民陪审员张治忠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艾金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