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司机,住(略)。
本院(1998)芝刑初字第X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见冻结、扣划存款通知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云
审判员全宏伟
审判员张华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