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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浦东新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6弄X号X室。

原告张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29日登记再婚,双方未生育。婚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夫妻间经常产生争执,被告曾因盗窃被判拘役。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xx辩称,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双方从未产生争吵,夫妻感情尚存,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张xx未在审理中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29日登记再婚,双方未生育。婚后,夫妻关系尚能维持。2010年7月6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尚能维持。此次原告提出离婚诉讼,却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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