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X区看守所。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06年2月,在被害人刘霞莉位于本市X路X弄X号X室的住所内,谎称自己工作的“上海兴华房产有限公司”将集资建造办公用房,并有每年10%的回报率,从而骗取被害人刘霞莉人民币3万元。同年8月,被告人陈某为继续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向其支付利息人民币1,200元。
同年10月,被告人陈某又向被害人刘霞莉慌称可以帮助其购买优惠“动迁房”,从而骗取其购房预付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被害人刘霞莉的陈某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到案后尚能交代。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3日起至2010年11月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抵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竺越
书记员王心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