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被上诉人王某乙之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乙于2010年9月15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甲返还承包费7000元,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岳中华
审判员徐海勇
二О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