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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九人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汪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张某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赵某、汪某、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张某丙、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赵某、汪某、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张某丙、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和赵某到本市X路X号虬富市场X号摊位买网线,杨某因故与摊位内小工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杨某心怀不满,从嘉定区X镇纠集被告人汪某、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张某丙、陈某并伙同赵某于当天下午再次返回虬富市场,砸坏X号摊位办公桌、柜台、货架玻璃、计算机等物品,又对闻讯赶来的摊主张某丙、张某丙舅舅濮某拳打脚踢,其中汪某手持螺丝刀捅伤张某丙左小腿,致张某丙左胫骨近端骨折等,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上述九名被告人分别于2010年9月25日、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等人向被害人张某丙赔偿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赵某、汪某、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张某丙、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丙陈某笔录和辨认笔录、证人濮某、张某丙、严某某的证言笔录和部分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监控录像光盘、案发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伤者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宝山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杨某、赵某、汪某、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张某丙、陈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赵某、汪某、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张某丙、陈某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某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赵某、汪某、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张某丙、陈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赵某、汪某、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张某丙、陈某主动投案并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被告人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汪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六、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七、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八、被告人张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某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九、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周康

代理审判员黄泉弟

书记员黄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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