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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0年5月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抓获,5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6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日起诉到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巴某某伙同王有田(已经判刑)、郭太成、郭山林、郭玉东(三人在逃)等人蹿至开封县X乡X村东地,盗窃x.4通讯电缆300米,x.4通讯电缆600米,总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有田的供述,证人张XX的证言,郸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开封县刑警队出具的在逃证明及说明,同案犯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关于被盗通讯设施价值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巴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军英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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