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0年5月1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以3200元的价格从开封县X乡X村聂XX(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辆红色建设雅马哈125型摩托车。后查明该车系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X镇黄某居民三区舒X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68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舒X的陈述、证人聂XX、周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某才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