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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定与被执行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定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201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伟一次性给付王某定x元。现被执行人刘伟已将该款交于本院,申请执行人王某定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某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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