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定与被执行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9)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定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201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伟一次性给付王某定x元。现被执行人刘伟已将该款交于本院,申请执行人王某定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某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