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候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应尽的义务,本案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张兴辉
执行员王某利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