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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李XX建筑工程劳务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汪某华与被执行人李康强建筑工程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某华于2011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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