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某华与被执行人李康强建筑工程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某华于2011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