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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陈XX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史某润与被执行人陈国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的(2005)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某润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已将在中国建设银行高陵县支行所划拨被执行人陈国庆的存款x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史某润,申请执行人史某润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5)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张兴辉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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