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涛与被执行人李江、李平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涛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50元。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江、李平选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马某涛8600元,马某涛自愿放弃50元诉讼费。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张兴辉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