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霍某轩与被执行人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高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的高劳仲案字【2010】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某轩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本案标的x元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霍某轩,申请执行人霍某轩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高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高劳仲案字【2010】X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张兴辉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