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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XX与被告广西X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X,女,汉族。

被告广西XX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XX,院长。

委托代理人傅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XX与被告广西XX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夏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韩璐担任记录。原告林XX、被告广西XX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傅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广西XX医院同意于2011年8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林XX抚慰金6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被告广西XX医院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夏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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