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永清,河南陈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陈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上诉人刘某乙因与上诉人马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永清、王某,上诉人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虎
代审判员彭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