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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乙与上诉人马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永清,河南陈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陈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上诉人刘某乙因与上诉人马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永清、王某,上诉人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虎

代审判员彭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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