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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东阳铁合金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鑫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东阳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X区平桥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应潮,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鑫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村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平,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阳东阳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铁合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鑫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机械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阳铁合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应潮,被上诉人鑫海机械制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剑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代理审判员鲁金焕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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