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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颜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株洲市二医院护士,(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颜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于2007年10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07)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1年7月6日,因被执行人颜某、陈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1)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周某申请执行颜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罗鹏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李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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