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杨某。
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焦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彭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