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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时间:2004-04-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终字第6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实验学校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王海蓉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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