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实验学校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王海蓉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