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被告邓某。
原告汝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邓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述雄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汤某某,被告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10日,被告邓某以资金周某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按银行贷款计息,未注明借款期限。被告向原告具下了一张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借款后一直都未偿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邓某于1997年4月10日向原告汝城县人民办公室借的x元,同意在2012年12月30日前还一半本金即x元及相应的利息,后年上半年即2013年的4月30日前还一半本金即x元及相应的利息,即全部还清。
本案的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被告邓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述雄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卢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