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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个体司机,住(略)。

被告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华夏星园。

法定代表人岳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唐良兵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人民陪审员姜吉中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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