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朱正新,男,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城县X乡规划局,住所地汝城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该局法规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汝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受理原告张某丙诉被告汝城县X乡规划局不服规划管理期限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行政协调意见,原告张某丙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丙承担。
审判长邓朝阳
审判员何广龙
人民陪审员李矿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