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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丙与被告汝城县X乡规划局不服规划管理期限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朱正新,男,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城县X乡规划局,住所地汝城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该局法规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汝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受理原告张某丙诉被告汝城县X乡规划局不服规划管理期限拆除违章建筑、罚款处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行政协调意见,原告张某丙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丙承担。

审判长邓朝阳

审判员何广龙

人民陪审员李矿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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