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薛红勇,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
被告汝城县热水鑫华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站站长。
原告宋某与被告朱某、汝城县热水鑫华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了协议,原告宋某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宋某承担。
审判员邓朝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