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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与被告朱某、汝城县热水鑫华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薛红勇,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

被告汝城县热水鑫华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站站长。

原告宋某与被告朱某、汝城县热水鑫华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了协议,原告宋某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宋某承担。

审判员邓朝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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