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3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文盲,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于2011年6月21日中午12时许,窜至神木县X镇X路王林刚家院子,将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价值2320元的黑色远豪助理摩托车盗走。然后被告人潘某将所盗摩托车推至钟楼南巷以80元的价格出售他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神木镇本一摩托车专卖店出具的销售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1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孙芳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