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街X村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未央区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武某,主任。
被告未央区X村X村X组。
负责人袁某,组长。
原告杜某与被告未央区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柏梁村X村X街X村X组(以下简称西柏梁三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柏梁村X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其系被告村X村组居住生活。2011年7月19日,被告西柏梁三组给组内每位村民分配了过会福利款300元,未给其分配,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其过会福利款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西柏梁村X组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于1986年4月25日与被告村X村民袁某康结婚,婚后将户某迁入被告村组。1995年原告与袁某康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原告户某仍在被告村组,至今原告未再婚。2010年7月19日,被告西柏梁三组向其村民每人分配土地收益款(即原告所述过会福利款)300元,未向原告分配该款,原告找被告村组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庭审中,由于被告西柏梁村X组均未到庭,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某、(1995)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11)为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杜某因婚姻关系将户某迁入被告村X组的合法村民,其离婚后,户某仍在被告村X村民待遇。被告西柏梁村X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被告西柏梁村X村集体财产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对被告西柏梁三组给付原告土地收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未央区X村X村X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某土地收益款300元。
二、被告未央区X村民委员会对给付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未央区X村X村X组承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勇安
代理审判员孙云利
代理审判员汶辉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