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张守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苏昌丰,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文,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守军、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董某斐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