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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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张守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苏昌丰,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文,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守军、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董某斐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朱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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