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洪升,系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任娜,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夏邑县农业局及被上诉人姜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赵某玉于2008年5月19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被上诉人夏邑县农业局的委托代理人任洪升,被上诉人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