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住所地西平县X路西段。
负责人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乙,男,49岁。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以下简称西平财险公司)不服新蔡某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西平财险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平财险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平财险公司撤回上诉,新蔡某人民法院继续对本案的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许琳璘
代理审判员李屹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