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不服新蔡某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10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住所地西平县X路西段。

负责人丁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乙,男,49岁。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以下简称西平财险公司)不服新蔡某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西平财险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平财险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平财险公司撤回上诉,新蔡某人民法院继续对本案的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许琳璘

代理审判员李屹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梁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