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底某,民权县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伏某某于2009年7月27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09年10月24日作出(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底某,被上诉人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政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代理审判员代恭伟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