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女,西安市X村民,住(略),系姜某之母。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姜某与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x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姜某,申请执行人姜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某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