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杨某之女,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吴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于201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7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x.72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杨某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