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嘉士达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远至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青岛远至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在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嘉士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远至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青岛远至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仍未按期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行为,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嘉士达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青岛远至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被告青岛远至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审判长沈军
审判员李攀
代理审判员刘琼
书记员陈赐宇